年龄未满18周岁都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受法律特别保护,其所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有限。因此,未成年人在申请签证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未成年人的申请递交:
采集指纹: 12周岁以下的儿童无需前往签证受理中心采集指纹, 可由其父母一方或由其父母一方委托他人代为递交(委托书由父母签名), 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均需采集指纹。
签证申请表的签名:签证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其签证申请表必须由至少父母一方亲笔签名。
旅行护照的签名: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护照标准,满10周岁或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本人在护照上签名。无论何种情况,护照都不能由其父母或他人代替其签字。护照上的签名如果非本人签写,此护照则不能用于申请德国申根签证。
未成年人需提交的特殊文件:
a) 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需要办理公证,并经过中国外交部或某一省外办认证。公证书须包含德语或英语译文。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登记信息,如未经公证和认证,均不足以作为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证书原件会在签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同护照一起归还,未来还可继续用于签证申请。签证 处仅保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b) 同意声明
未成年人与父母一起家庭旅行的,可一起递交申请或适当的书面说明,证明未成年人与父母一起旅行。
未成年人无父母陪同旅行时, 同意声明需要办理公证,并且经过中国外交部或省外办认证。公证书须包含德语或英语译文。本文件必须由不同行的父母双方亲自在公证人面前签字。
仅有父母一方陪同旅行时, 不同行的父母必须签署同意声明。
如父母其中一方生活在德国,未成年人要前往探望,则生活在德国的父母一方不需要提供同意声明。该父母一方需出具一份邀请函原件与有效德国居留许可页及护照签字页复印件。
如生活在中国的父母另一方不同行, 则必须提交经公证并认证的该父母一方的同意声明。
如父母一方居住在中国和德国以外的第三国,则该父母一方必须前往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同意声明认证。需提交声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且包含德文或英文翻译。
如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则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并且包含德语或英语翻译。公证书原件会在签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同护照一起返还,未来还可以继续用于签证申请。签证处仅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如父母一方已经去世,则死亡证明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并且包含德语或英语翻译。公证书原件会在签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同护照一起返还,未来还可以继续用于签证申请。签证处仅留一份复印件存档。